(2013)临罗执字第273-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王西秋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西秋,临沂恒宇建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罗执字第273-5号申请执行人王西秋。被执行人临沂恒宇建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子淇。本院于2013年5月7日作出(2013)临罗执字第273-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临沂恒宇建陶有限公司在沈婷婷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00元。现被执行人临沂恒宇建陶有限公司已将临沂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临高劳人仲定字(2012)第09号裁定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临沂恒宇建陶有限公司在沈婷婷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洪法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彭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