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荔民初字第0127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01275号原告刘某某,女,198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羌白镇..被告王某某,男,198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袁宏博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马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