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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全民一初字第0098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全民一初字第00983号原告:吴某某,女,197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中专,行政办事人员。被告:张某,男,198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中专,电信局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以夫妻和好为由,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俊英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 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