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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执字第29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峰松与贾新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峰松,贾新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惠执字第296-1号申请执行人张峰松,男,汉族,1973年3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贾新利,男,汉族,1970年10月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张峰松与被执行人贾新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11日作出(2010)惠民二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峰松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贾新利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0)惠民二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霄鹏审判员  武建国审判员  弓永亭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明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