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一初字第0084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杨红与被告张向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红,张向丽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一初字第00849号原告:杨红,女,1969年2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恒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刘颖,陕西唐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晓,陕西唐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向丽,女,197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陕西万语广告有限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红诉被告张向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红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红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1196元,减半收取598元,由原告杨红负担。审判员 谢虹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许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