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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奉民三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奉化市盈源物业有限公司与周建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奉化市盈源物业有限公司,周建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奉民三初字第467号原告:奉化市盈源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江口街道塔山湾江南路99幢7号。法定代表人:江立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晖,浙江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强,浙江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建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奉化市盈源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建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奉化市盈源物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奉化市盈源物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奉化市盈源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7元,减半收取503.5元,由原告奉化市盈源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珂斐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吴佳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