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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执一字0045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杨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析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一字00453-1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关于杨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新民一初字第002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某某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将王某某、王xx位于本市xxxx号房产证号为xxxx**号房屋中一楼南面一间,过户到杨某某名下。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王某某、王xx位于本市xxxxx房产证号为xxxx**号房屋中一楼南面一间,过户到杨某某(身份证号:xxxxxx)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建平审判员  王 虹审判员  雷安坤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赵永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