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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郓刑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石德荣、魏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德荣,魏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郓刑初字第124号公诉机关郓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德荣(绰号老德),农民。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0年11月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7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被告人魏某(绰号老白),中铁十四局五处下岗职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7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郓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郓检刑诉(2013)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德荣、魏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郓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诗民、代理检察员王振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德荣、魏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郓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2月,被告人石德荣得知张某(另案处理)准备卖掉手中的雪佛兰乐驰汽车,遂将此事告知了被告人魏某(石德荣姐夫),二被告人在明知该雪佛兰轿车系被盗抢车辆的情况下,仍以1300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的价格从张某手中予以购买。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42000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盗雪佛兰乐驰轿车照片等物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车辆登记信息等相关书证,菏泽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证人张某、石某、毕某等人证言,被告人石德荣、魏某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石德荣、魏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石德荣、魏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公诉机关提交的指控证据无异议。经庭审质证,对公诉机关移送的证据查证属实。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德荣、魏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事实予以确认。郓城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经对魏某进行社会调查,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本院认为,被告人石德荣、魏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石德荣、魏某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石德荣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石德荣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27日起至2013年8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魏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卢敏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