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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刑执字第059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占矿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合刑执字第05961号 罪犯李占矿,男,生于1973年4月6日,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龙山监区服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6日以(2011)田刑初字第0009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占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李占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7月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占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8月至2013年4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一次、记功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占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占矿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3年12月12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嘉志 审 判 员  洪 琳 代理审判员  赵勋凤 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葛 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