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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源行执字第20、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沂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熊自迎、吕同桂计生行政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源行执字第20、21号申请执行人沂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熊自迎、吕同桂计生行政征收一案,沂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经审查,于2013年2月26日作出(2013)源行执字第20、2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案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熊自迎、吕同桂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沂源县人民法院(2013)源行执字第20、21号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熊自迎、吕同桂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沂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可以申请本院执行剩余款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烨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周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