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执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合浦县人民法院(2013)合执字第190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XX,陈XX,陈X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合执字第190号申请执行人:郑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合浦县XX镇XX街*号。被执行人:陈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合浦县XX镇XX村委会。被执行人:陈X平,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合浦县XX镇XX村委会。申请执行人郑XX与被执行人陈XX、陈X平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19日作出(2012)合执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金融等部门,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合执字第190号案予以结案。本次结案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本院(2012)合民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交财产线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庞志海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龙小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