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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刑二初字第01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进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东刑二初字第0101号公诉机关东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进,男,1968年11月17日,住东台市。曾因盗窃,于1995年7月、2009年11月、2011年9月分别被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11月6日被如皋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02年3月28日被东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07年1月3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东台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3]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进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东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筱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至2013年2月间,被告人李进在本市某甲镇、某乙镇等地,撬门入室,盗窃作案3次,窃得烟��、现金等物,合计价值人民币4414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2年11月24日凌晨左右,被告人李进在本市某甲镇小街的某商店,撬门入室,窃得郎酒2瓶、黄金叶香烟2包、红南京香烟4包、黄南京香烟7包、红双喜香烟1条及现金400元,赃物折币及现金合计人民币864元。随后,被告人李进又撬门进入某甲镇小街的某美容店,窃得人民币30元。2、2013年1月30日凌晨左右,被告人李进在本市某乙镇某超市,撬门入室,窃得云烟2包、软中华香烟1条加2包、苏烟3条及现金400元,赃物折币及现金合计人民币1820元。3、2013年2月22日凌晨左右,被告人李进在本市某乙镇某商店,撬门入室,窃得人民币500元。随后,被告人李进又撬门进入某乙镇某服装店,窃得人民币1200元。被告人李进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大部分事实。上��事实,被告人李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对作案现场的辨认笔录,被害人蒋某、姜某等人的陈述,现场勘查记录,东台市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及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生物物证鉴定书,价格鉴证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盗窃罪,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李进多次盗窃未退赃且有前科劣迹,酌情对其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大部分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三年六月十三日起至二○一四年三月十二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李进未退出的赃款及赃物折价款合计人民币441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施 展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潘佳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