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大民一初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原告自贡市大安区团结镇土柱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自贡市大安区丽彩观赏鱼专业合作社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市大安区团结镇土柱村村民委员会,自贡市大安区丽彩观赏鱼专业合作社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大民一初字第558号原告自贡市大安区团结镇土柱村村民委员会。地址: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委托代理人陈德崇,自贡市自流井区东兴寺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自贡市大安区丽彩观赏鱼专业合作社。地址: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原告自贡市大安区团结镇土柱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自贡市大安区丽彩观赏鱼专业合作社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安区团结镇土柱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5元,由原告大安区团结镇土柱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王 引审 判 员 陈先堂人民陪审员 罗顺苹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彭 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