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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菏开民初字第58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丹与朱春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丹,朱春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菏开民初字第580-1号原告:刘丹。被告:朱春进。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丹与被告朱春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丹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朱春进驾驶的奇瑞牌电动四轮轿车进行查封,并已提供现金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朱春进驾驶的奇瑞牌电动四轮轿车,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买卖、抵押或实施其他处分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 标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孔祥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