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菏开民初字第58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丹与朱春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丹,朱春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菏开民初字第580-1号原告:刘丹。被告:朱春进。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丹与被告朱春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丹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朱春进驾驶的奇瑞牌电动四轮轿车进行查封,并已提供现金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朱春进驾驶的奇瑞牌电动四轮轿车,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买卖、抵押或实施其他处分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 标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孔祥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