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法民终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广安市广安区溪河雅居业主委员会与四川省凯达建���(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安市广安区溪河雅居业主委员会,四川省凯达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业主共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法民终字第3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安市广安区溪河雅居业主委员会。住址四川省广安市。负责人郭屏,该业主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邓飞,四川法雨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凯达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法定代表人徐天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刚,四川谦为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广安市广安区溪河雅居业主委员会与被上诉人四川省凯达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一案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并对其进行法律关系释明,上诉人广安市广安区溪河雅居业主委员会愿意撤回上诉另行起诉主张权利,同时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广安市广安区溪河雅居业主委员会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安市广安区溪河雅居业主委员会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广安市广安区溪河雅居业主委员会承担。审判长 方 龙审判员 黄正明审判员 吴丽华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程静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