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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润商辖初字第003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丹阳市丹凤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金沙建设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润商辖初字第0039号原告丹阳市丹凤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云阳镇城北村6组。被告江苏金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社渚镇人民路9号。本院受理原告丹阳市丹凤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沙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应由溧阳市人民法院或丹阳市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定作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辖权,而双方合同履行地在丹阳市,故本案依法可由丹阳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江苏金沙建设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丹阳市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两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勋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孙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