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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东刑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庞某、戚某等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戚某,岳某,罗某,王某甲,黄某,叶某,邬某,麻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甬东刑初字第34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庞某,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4月17日被抓获,同月1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监视居住。被告人戚某,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4月17日被抓获,同月1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辩护人张凯,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岳某,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4月17日被抓获,同月1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被告人罗某,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4月17日被抓获,同月1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辩护人夏斌,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甲,于江西省万年县,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4月17日被抓获,同月1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辩护人顾宁广,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某,农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1年7月被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于2009年7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4月17日被抓获,同月1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被告人叶某,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4月17日被抓获,同月1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被告人邬某,员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4月17日被抓获,同月1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被告人麻某,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4月17日被抓获,同月1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东检刑诉(2013)5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某、戚某、岳某、罗某、王某甲、黄某、邬某、叶某、麻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周亚军出席法庭。被告人庞某、岳某、黄某、邬某、叶某、麻某、被告人戚某及其辩护人张凯、被告人罗某及其辩护人夏斌、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顾宁广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期间,被告人庞某、戚某、岳某在本市江东区海鸥宾馆的一房间内合伙开设赌场,以“牌九”为赌博工具,采用“推牌九”方式,每天纠集数十人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在此期间,被告人罗某、王某甲、黄某、邬某、叶某、麻某明知被告人庞某、戚某、岳某在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仍然为赌场提供帮助,为该赌场负责抽头、管钱、吃赔钱以及为赌场管门等,并以此渔利。另查明,2013年4月17日晚,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抓获各被告人,并当场缴获涉案赌资人民币120000元、抽头款人民币3800元。被告人庞某、戚某、岳某、王某甲、黄某、罗某、邬某分别非法获利人民币15000元、3100元、8000元、6500元、500元、500元、900元。在审理中,被告人庞某、罗某、邬某分别向本院退缴非法获利人民币4300元、500元、900元,被告人罗某向本院缴纳代转款人民币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庞某、戚某、岳某、罗某、王某甲、黄某、邬某、叶某、麻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某甲、陈某、朱某甲、金某、吴某乙、田某、姚某、张某甲、李某甲、童某、王某乙、蔡某、杨某甲、严某、徐某甲、吴某丙、王某丙、吴某丁、鲍某、冯某、杨某乙、毛某、李某乙、李某丙、徐某乙、杨某丙、马某、朱某乙、徐某丙、孙某、张某乙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检查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现场照片、情况说明、罚没款专用票据及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戚某、岳某以营利为目的,合伙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被告人罗某、王某甲、黄某、邬某、叶某、麻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仍为他人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庞某、戚某、岳某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罗某、王某甲、黄某、邬某、叶某、麻某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庞某、罗某、邬某退缴部分或全部非法获利,可酌情从轻处罚。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合本案,被告人邬某、麻某情节较轻,可适用缓刑。对被告人庞某、戚某、岳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罗某、王某甲、黄某、叶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邬某、麻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庞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二、被告人戚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7日起至2013年11月16日止。)三、被告人岳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7日起至2013年11月16日止。)四、被告人王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7日起至2013年9月16日止。)五、被告人黄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7日起至2013年9月16日止。)六、被告人叶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7日起至2013年9月16日止。)七、被告人罗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7日起至2013年8月26日止。)八、被告人邬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上述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九、被告人麻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上述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十、犯罪工具:牌九三副、抽头箱(纸盒)两个予以没收;被告人的非法获利及查获的赌资、抽头款予以追缴。以上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谢红丹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柯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