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利民二初字第0037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胡守洋与利辛县隆顺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守洋,利辛县隆顺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利民二初字第00375号原告:胡守洋,男,199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委托代理人:程丽。被告:利辛县隆顺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辉,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守洋与被告利辛县隆顺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汝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祝翠平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盼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