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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锦江民初字第232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何莉与深圳市金朝阳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深圳市金朝阳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莉,深圳市金朝阳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深圳市金朝阳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2328号原告何莉。被告深圳市金朝阳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被告深圳市金朝阳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莉与被告深圳市金朝阳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深圳市金朝阳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莉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何莉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莉负担。审判员  徐国书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