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磐民一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黄某某离婚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磐民一初字第404号原告周某某。被告黄某某。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1999年1月13日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生一名女孩黄某乙(2001年5月10日生),现在上学。婚后双方一直感情不和,经常吵架,特别是被告不负家庭责任,于2009年1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原告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由原告抚育,家庭财产归原告所有,诉讼费由原告承担。被告黄某某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的焦点问题是: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其身份;【2】、结婚登记证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于1999年1月13日登记结婚;【3】、磐石市东宁街永安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的婚姻状况及被告于2009年1月离家出走的事实;【4】、证人来俊茹、蔡风当庭证言各一份,用以证明被告黄某某于2009年1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审查,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待证事实之间关联性的证据特征,本院予以采信。通过上述证据分析,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1999年1月13日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生一名女孩黄某乙(2001年5月10日生),现在上学。婚后双方一直感情不和,经常吵架,被告于2009年1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与被告离婚。原被告家庭财产有坐落于磐石市宏大嘉园二期D栋3单元601室楼房一处。本院认为:被告因与原告感情不和而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因长期分居而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婚生女孩黄某乙由原告抚育,原被告共同财产住房一处由原告居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婚生女孩黄某乙,由原告周某某抚育;家中现有楼房一处由原告周某某居住。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 智代理审判员 王丽力代理审判员 张嘉辉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