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浙衢民终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徐岳荣与金玉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岳荣,金玉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衢民终字第4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岳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玉清。上诉人徐岳荣为与被上诉人金玉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13)衢杜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8月5日根据上诉人徐岳荣上诉状提供的地址,通知上诉人徐岳荣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徐岳荣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撤回上诉,不再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岳荣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超英审 判 员  郑尹秋代理审判员  叶光辉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王其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