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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法民初字第0315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高某与高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铜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高**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铜法民初字第03154号 原告高**,男,194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县人。 委托代理人顾从学,铜梁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女,196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县人。 被告高**,男,196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县人。 被告高**,男,196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县人。 被告高**,男,197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诉被告高**、高**、高**、高**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申请撤回诉讼,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由原告高**负担。 代理审判员  田风友 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明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