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法民初字第0315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高某与高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铜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高**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铜法民初字第03154号 原告高**,男,194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县人。 委托代理人顾从学,铜梁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女,196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县人。 被告高**,男,196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县人。 被告高**,男,196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县人。 被告高**,男,197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诉被告高**、高**、高**、高**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申请撤回诉讼,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由原告高**负担。 代理审判员 田风友 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明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