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广民一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温云功与被告温云飞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云功,温云飞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广民一初字第235号原告温云功。委托代理人王怀义,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云飞。委托代理人任青青,山东玉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温云功诉被告温云飞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云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景明审 判 员 刘安芬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胡静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