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蚌山民一初字第0085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蚌埠市第二十六中学与时百千、王建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第二十六中学,时百千,王建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蚌山民一初字第00858号原告:蚌埠市第二十六中学,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法定代表人:鉏振举,校长。委托代理人:刘海涛,该校总务处主任。被告:时百千,男,195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蚌埠市工读学校教师,住安徽省蚌埠市。被告:王建英,女,195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时百千妻子,蚌埠市思艺轩文化用品商店业主。两被告委托代理人陈哲、宋在宏,蚌埠市淮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受理原告蚌埠市第二十六中学诉被告时百千、王建英房屋租赁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聂雪梅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祝 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