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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蛟民一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孙波诉王青春、郑桂芹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波,王青春,郑桂芹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蛟民一初字第345号原告孙波,男,50岁。委托代理人韩雪峰,北京大成(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青春,男,46岁。被告郑桂芹,女,44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波与被告王青春、郑桂芹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波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孙波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50.00元,减半收取4,025.00元,免收。审 判 长  张长伟人民陪审员  张书翰人民陪审员  张秀云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