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扬民终字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石俊峰与扬州国裕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俊峰,扬州国裕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民终字第8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石俊峰,男,1981年2月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历巍,江苏宗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金星,江苏宗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国裕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卫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爱宏,江苏中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石俊峰因与被上诉人扬州国裕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2013)仪民初字第0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石俊峰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石俊峰撤回上诉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石俊峰撤回上诉,当事人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石俊峰负担(已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勇代理审判员 刘文辉代理审判员 苏岐华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陈 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