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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05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许某与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许某;伍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051号 原告许某,女,1971年8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海珠区。 被告伍某,男,1965年5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加拿大,Vancouver,BC,V5R1L2。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诉被告伍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 审 判 长  刘奕红 代理审判员  易超前 代理审判员  钟尉函 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周 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