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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京民初字第153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吴红顺、何巧与刘树生、刘熔、镇江润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红顺,何巧,刘树生,刘熔,镇江润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京民初字第1532号原告吴红顺。原告何巧。被告刘树生。被告刘熔。被告镇江润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我家山水小区内。原告吴红顺、何巧与被告刘树生、刘熔、镇江润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红顺、何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益成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魏晓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