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仪民初字第195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仪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立山分社与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仪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立山分社,周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仪民初字第1952号原告:仪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立山分社,住所地:仪陇县立山镇场镇。代表人:饶高林,该社主任。被告:周某某,女,生于1940年,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仪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立山分社诉被告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仪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立山分社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仪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立山分社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仪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立山分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仪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立山分社负担。审判员 陈 斌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宋明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