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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云高民申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杜开伦与云南力丰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杜开伦,云南力丰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高民申字第35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杜开伦。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云南力丰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再审申请人杜开伦因与被申请人云南力丰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丰人力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昆民二终字第8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杜开伦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2012)昆民二终字第826号民事判决。主要理由为:一审、二审及昆明中院的释明函无证据证明杜开伦的主张无依据,杜开论认为其虽提出辞职,但在力丰人力公司上班至9月25日,如果公司不批准,怎么会去上班。杜开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请求本院依法再审。本院认为:杜开伦与力丰人力公司于2011年1月2日签订期限为两年的劳动合同,被派遣到富瑞公司上班,工作岗位为造粒岗位,每月工资2500元。2011年8月16日,杜开伦向力丰人力公司递交《辞职书》,要求于2011年8月30日辞职,9月25日,力丰人力公司与杜开伦解除劳动合同,并足额发放9月份的工资。2011年11月17日,安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杜开伦要求力丰人力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二倍赔偿金申请。2011年12月5日,安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安劳人仲案(2011)第12号仲裁裁决书》驳回杜开伦的仲裁请求。杜开伦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力丰人力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二倍赔偿金2500元。本案争议的关键为:是力丰人力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还是依据杜开伦的辞职申请与杜开伦解除劳动合同。杜开伦于2011年8月16日向力丰人力公司递交《辞职书》,要求8月30日辞职,力丰人力公司于当天同意了杜开伦的辞职申请。后杜开伦继续工作至9月2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本案的现有证据,杜开伦未能提供与力丰人力公司撤回辞职申请的证据。本案力丰人力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综上,杜开伦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杜开伦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鹏审 判 员  杨玉华代理审判员  农红民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周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