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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商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昌邑市鸿盛纺织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李文涛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邑市鸿盛纺织新材料有限公司,李文涛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昌商初字第318号原告昌邑市鸿盛纺织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云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波川。被告李文涛。原告昌邑市鸿盛纺织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文涛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曲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波川、被告李文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3月16日至2013年4月2日原告为被告进行浆纱,被告共欠浆纱费23000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无故不付。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浆纱费23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浆纱费欠款数额对,但是原告的浆纱有质量问题,要求原告给予补偿。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6日至2013年4月2日原告为被告进行浆纱,被告共欠浆纱费23000元,该款被告至今未付。被告主张原告为其浆纱存在质量问题,未提供证据,且原告不予认可。以上事实,欠款证明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昌邑市鸿盛纺织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文涛之间的加工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李文涛应支付相应浆纱费。被告主张原告为其浆纱存在质量问题,给被告造成损失,要求原告予以赔偿,未提供证据证明,且原告不予认可,本院对被告该主张不予采信。对因质量问题而造成的损失,被告可另行主张。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文涛支付原告昌邑市鸿盛纺织新材料有限公司浆纱费23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8元,财产保全费250元,共计438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375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曲 杰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吕晓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