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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商初字第229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与陈飞云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陈飞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229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负责人詹丰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孔尚华。被告陈飞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与被告陈飞云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于2013年8月7日以被告已清偿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4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周昕昕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周旭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