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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初字第497-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田勤利与刘树磊、刘永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勤利,刘树磊,刘永国,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497-1号原告田勤利。被告刘树磊。被告刘永国。被告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勤利与被告刘树磊、刘永国、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勤利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进行伤残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李红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