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0844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何×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8448号原告何×,女,1950年6月21日出生。被告张×,男,1946年10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余淑英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孟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