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民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陈某某、陈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陈某甲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合民初字第332号原告王某某。被告陈某某。被告陈某甲。王某某与陈某某、陈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陈某甲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1、依法判令二被告返还结婚索要的彩礼40500元;2、由被告返还照相机1部,价值2000元,返还手机1部,价值500元,返还金戒指1枚,价值1174元,归还支付其女儿学费7600元。被告陈某某、陈某甲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王某某与陈某某于2011年7月经他人介绍相识,王某某经媒人给付陈某某、陈某甲彩礼30000元,给陈某某购买手机1部,金戒指1枚,给付5000元购买金项链,940元购买衣服,支付陈某某女儿学费7600元,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生活9天后,陈某某离家去了华池县,王某某寻找未果。2012年4月王某某提起诉讼,陈某某给王某某出具4万元欠条,约定2013年3月17日前给付,王某某撤诉。期满后陈某某未履行,王某某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卷证实,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足以认定。1、当事人的陈述;2、王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张,陈某某、陈某甲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2张;3、刘锦财、李海霞证明1份,对刘锦财、李海霞的调查笔录各1份;4、本院(2013)合民初字第356号卷调解笔录1份;5、王某某提交的陈某某出具的欠条1张,证明王某某和陈某某对彩礼返还达成协议,陈某某同意返还40000元。本院认为:王某某与陈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生活,同居前陈某某、陈某甲索要了彩礼,现王某某与陈某某已自行解除同居关系,王某某请求返还彩礼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因王某某和陈某某对彩礼返还达成了协议,应按协议约定的数额给付,陈某甲系彩礼收受人之一,应与陈某某承担连带返还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陈某某、陈某甲互负连带责任返还王某某彩礼40000元;二、驳回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60元,由陈某某、陈某甲负担。上述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可以从履行期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鸿焕人民陪审员 李传有人民陪审员 邓颖浈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白开龙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