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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刑执字第0608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张运昌犯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运昌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6081号罪犯张运昌,男,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系累犯和毒品再犯,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栖凤监区服刑。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日作出(2010)田刑初字第001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运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张运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7月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运昌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1月30日因违规受到警告处分,经教育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6月至2012年3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运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运昌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3年12月12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嘉志审 判 员  洪 琳代理审判员  赵勋凤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葛 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