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湛吴法行非诉审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20-03-30

案件名称

吴川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常华振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吴川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当事人

吴川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常华振;林丽容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湛吴法行非诉审字第344号申请人吴川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陈志雄,局长。被申请人常华振,男,1974年04月出生,汉族,住吴川市樟铺镇樟铺村委会常屋村。被申请人林丽容,女,1975年06月出生,汉族,住吴川市。申请人吴川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吴计生征决[2013]第080201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生效,申请人吴川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吴川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吴计生征决[2013]第080201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陈土福审 判 员 :麦郁龄代理审判员 : 彭 曦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 冼 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