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泸泸执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泸县支行申请执行熊廷贵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银行泸县支行,熊廷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泸泸执字第4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银行泸县支行。被执行人熊廷贵,男,汉族,住泸县云锦镇。关于中国邮政银行泸县支行申请执行熊廷贵借款纠纷案,(2013)泸泸民初字第10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熊廷贵所有的登记于陈友书、马德平名下的住房两套予以查封,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为其办理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聂华琪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温 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