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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莫民初字第0046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莫民初字第00469号原告周某某,女,47岁,汉族,居民,现住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以下简称莫旗)。被告胡某某,男,49岁,汉族,居民,现下落不明。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白鹏飞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王伟、人民陪审员姜玉清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某某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6年12月16日在莫旗甘河农场分局登记结婚,婚生长女胡某现年27岁。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财产,无外债。由于双方婚后感情不和,导致原告与被告感情破裂,原告于2006年外出,至今未归,原、被告已分居7年,为此特向你院起诉,请求离婚。被告胡某某经公告传唤到期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6年12月16日在莫旗甘河农场分局登记结婚,婚生长女胡某现年27岁。原告于2006年外出,至今未归。上述事实,原告提供了结婚证一份、下落不明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并且被告在2006年外出,现下落不明。因上述两份证据是法定机关出具,具有真实性,本院对上述两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于2006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下落不明,由于被告的离家行为,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的规定,准许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原告诉称婚后无财产、无外债,庭审时未提供证据予以支持,并且被告未出庭应诉无法核实其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关于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的规定,对原、被告的财产情况不予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关于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被告胡某某经公告传唤到期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缺席判决。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做出判决的规定、第一百三十八条判决书应当写明实事、理由、法律依据、判决结果、诉讼费负担、上诉权利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白鹏飞代理审判员 : 王 伟人民陪审员 :姜玉清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宋 成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关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