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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钦南民初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黄╳╳诉苏╳╳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月莲,苏立办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钦南民初第372号原告黄月莲。被告苏立办。黄月莲诉苏立办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安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月莲、被告苏立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月莲诉称,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便匆忙结婚,双方感情一般,近几年以来,生活有了改善,但被告经常吸毒,并多次被强制戒毒,致使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由于被告的过错行为,造成了原告与被告夫妻之间感情破裂,无法维持夫妻生活,原告于2012年12月21日第一次向钦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过诉讼,后来撤诉,但事隔将近一年,夫妻感情已无法复原,原告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苏立办辩称,原告的诉请不是事实,被告是第一次强制戒毒,上一次原告起诉离婚后,原告一直避开被告没有来看过被告,电话号码也改了,被告一直找不到原告。被告要出去后再和原告商量离婚的事。被告到今年11月或12月才能出去。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3年6月10日登记结婚。没有生育子女。被告因吸毒问题现在广西第二戒毒劳动教养管理��接受劳动改造。原告于2012年11月2日第一次向钦南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来为了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原告撤回起诉,现在是第二次起诉离婚。本院认为,确定是否应该准予离婚,关键看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从庭审情况来看,由于被告吸毒,被强制戒毒,造成了原告与被告夫妻之间感情破裂。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后,不到一年,再次起诉要求离婚,证明原、被告夫妻没有和好的可能。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之间的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可另行起诉,另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黄月莲和被告苏立办离婚。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月莲负担。双方当事人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与他人另行结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安伟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威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