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一初字第0158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刘秉舟与李二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秉舟,李二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一初字第01583号原告:刘秉舟。被告:李二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秉舟与被告李二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秉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荣伟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 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