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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濉民一初字第0165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张如庭与赵化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如庭,赵化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濉民一初字第01656号原告:张如庭,男,197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保险代理员,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赵化,男,197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如庭与被告赵化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张如庭以赵化已给付其43000元,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如庭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如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如庭负担。审判员  吴燕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