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执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自才、王自才依据(2009)长民初字第47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赵国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自才,赵国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127号申请执行人王自才,农民。被申请人赵国西,农民。申请执行人王自才依据(2009)长民初字第47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支付其劳务费6000元,诉讼费230元.本院于2010年元月1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与被申请人联系,被申请人将款交到法院,申请人已全部领取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0)长执字第127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蔡士霞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郑志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