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新澄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许竹青与新昌县澄潭镇东街村民委员会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竹青,新昌县澄潭镇东街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新澄民初字第94号原告:许竹青。被告:新昌县澄潭镇东街村民委员会。代表人:金利仁。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竹青与被告新昌县澄潭镇东街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竹青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竹青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潘志平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胡双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