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塘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宋颖与龚彩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颖,龚彩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塘民初字第34号原告:宋颖,女,1987年1月9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五星垦殖场。委托代理人:周九华,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020487068。被告:龚彩丽,女,1990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山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颖诉被告龚彩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颖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因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法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6元(宋颖已预交)减半收取833元,由原告宋颖承担。保全申请费767元(宋颖已预交,但未裁定财产保全)退回原告宋颖。(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熊青锋审 判 员 刘建民人民陪审员 罗维钧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徐文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