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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富法执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申请执行卢兴其、张羽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卢兴其;张羽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富法执字第49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富世镇西大街129号。 负责人李俊,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胜才,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单位工作人员,住四川省富顺县富世镇釜江大道西段农行宿舍。 被执行人卢兴其,男,197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邓关镇新塘村四组47号。 被执行人张羽,女,1977年7月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邓关镇新塘村四组47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富民二初字第39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11日向二被执行人卢兴其、张羽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付款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拍卖被执行人卢兴其所有的坐落于自贡市沿滩区邓关镇新塘村四组住房一套(建筑面积116.06平方米,编号:040504032)。 审判长  钟碧秀 审判员  周正康 审判员  陈志刚 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张英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