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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民初字第122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孙顺柱与孙崇喜共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顺柱,孙崇喜

案由

共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民初字第1220号原告孙顺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小峰、廖洪耿。被告孙崇喜。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银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顺柱与被告孙崇喜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顺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孙顺柱负担。审 判 员 缪正坚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曹观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