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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王执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中心广场支行与被执行人马亚军、张红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中心广场支行,马亚军,张红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王执字第000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中心广场支行。负责人杨红燕,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马亚军,男,汉族,一九五九年五月四日生。被执行人张红星,男,一九七二年四月三日生。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中心广场支行与被执行人马亚军、张红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2011)铜王民初字第002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中心广场支行于2013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4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4407.49元,执行费56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后已将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2011)铜王民初字第002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郭 川审判员 惠 平审判员 常媛媛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付纪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