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无执字第00091-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高同友冻结裁定00091执行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无执字第00091-1号申请执行人杜某某被执行人高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无民初字第0060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进行了查询。现查明被执行人高某某之妻杨某某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某某之妻杨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某某县支行某民营业所的存款6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彦臣二0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张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