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镇刑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瑚某某诉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瑚某某,王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镇刑初字第00026号自诉人瑚某某,男,1987年10月11日出生于陕西省镇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寇文谧,陕西毛加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男,1991年10月2日出生于陕西省镇安县,汉族,大学二年级文化,农民。自诉人瑚某某以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次日立案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同被告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同被告自行和解申请撤回自诉,确属自愿,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瑚某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杨正健审 判 员 张 玲代理审判员 姚双平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亓晓音 微信公众号“”